(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商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74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蒋伟峰。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