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付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付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69号119室。法定代表人鲍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凤娟。被告李付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付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优尼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