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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与山东晨钟机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法定代表人:成振芝,董事长。被告: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1.00元,减半收取1158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6581.00元,由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