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破(预)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春胜与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胜,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破(预)字第0005-1号申请人李春胜。被申请人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叶家忠,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15日,申请人李春胜以被申请人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经营已经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邮寄方式通知了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后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书,认可公司持续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且已全面停产。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春胜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1.2%。截止至2015年5月15日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李春胜借款本金34万元并产生相应的利息。同时查明,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为叶家忠。目前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已经停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住所地为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该案属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李春胜的到期债务不能偿还,且被申请人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持续严重亏损,公司已经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李春胜对被申请人扬州市华劲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 敏审 判 员 韩兆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