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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正秀与叶修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秀,叶修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王正秀,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加斌、邢艳艳,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叶修贵,驾驶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正秀与被告叶修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正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正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