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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王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贾某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贾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王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可福,系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秦扬,系山东锦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振义,系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丁。被告刘某戊。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贾某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照峰人民陪审员  陈正云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