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立新、王秀平、张立丽与王坤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王秀平,张立丽,王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申请执行人:王秀平,女。申请执行人:张立丽,女。被执行人:王坤波,男。本院在执行张立新、王秀平、张立丽申请执行王坤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