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石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石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吉华。委托代理人谢远明,农商银行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凡,农商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杨小义。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所欠欠款及利息:杨小义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3万元,7月30日前还款1万元,下欠本金及利息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按正常贷款利息计算);二、如被执行人杨小义严格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现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84号案件的执行,如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