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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炳发、刘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刘炳发,刘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所住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炳发,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键,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炳发、刘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炳发、刘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键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8号一间店面及第六层住宅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