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道林与范钦春、范小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林,范钦春,范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73号申请执行人孙道林。联系电话。被执行人范钦春。被执行人范小亮。孙道林与范钦春、范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皋磨民初字第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89532.78元及利息,执行费574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询时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且被执行人范钦春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范小亮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