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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01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奎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石油路二段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2394-5。法定代表人:赵军。委托代理人:胡瑞宽,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奎富,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