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3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平,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6年11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