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五中与刘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王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干部,住涟源市某某办事处某某居委会市某某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刘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21500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15年2月12日之前偿还11500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225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