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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翟能德与杨云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能德,杨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102号申请人翟能德,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现住新疆。被执行人杨云珠,男,汉族,现住新疆。本院在执行翟能德诉杨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焉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翟能德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云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焉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杨云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翟能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