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印雪锋与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雪锋,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印雪锋。委托代理人陈嵩,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新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汉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芳。上诉人印雪锋、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印雪锋、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19145元,由本院退还。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广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