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184号原告张秀华。委托代理人余十林,海安县角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长江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判员 滕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