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河北元立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京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河北元立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邱县育新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述伟,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13层130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被申请人:路京涛。申请人河北元立担保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邯郸市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京涛在银行已出现还款不能,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在被申请人路京涛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13层1307号、1308号、1309号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经审查,申请人河北元立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路京涛名下的房产四处(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