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齐某乙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乙,农民。上诉人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齐某甲。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高 颖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