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慈溪伯爵建材商行与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某某建材商行,浙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慈溪某某建材商行。经营者:周某某。被告:浙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某某建材商行诉被告浙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某某建材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某某建材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