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民主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光锋,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垱咀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83000048904.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枣工商处字(2014)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工商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枣工商处字(2014)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强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石灰石的开采经营活动。林强公司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林强公司罚款25000元。市工商局2015年3月25日送达了枣工商催字(2015)27号催促履行告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枣工商处字(2014)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林强公司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缴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工商处字(2014)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