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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蒋振超、李音东、李亮、太和县昊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蒋振超,李音东,李亮,太和县昊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宝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振超,男。委托代理人:刘言君,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音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昊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芹,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振超、李音东、李亮、太和县昊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