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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月钢与尹金波、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钢,尹金波,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唐江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张月钢。被告尹金波。被告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白庙子乡八里铺村三抚公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艺儒,经理。被告唐江民,(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18号。负责人杨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张月钢与被告尹金波、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唐江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月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