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世新与上海鼎新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新,上海鼎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上海鼎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仙台大街1688号。本院在执行刘世新与被执行人上海鼎新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青春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