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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石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银行),地址:石城县清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倪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斌,男,农商银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由被告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凯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