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丽伟与黎利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伟,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357号申请人韩丽伟���被执行人黎利。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制作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黎利在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黎利在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