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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初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初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所在地舒兰市。负责人:李济友,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刚,该行职工。被告:初开军,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舒兰市网通公司职工,住舒兰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诉被告初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被告住址未找到被告,原告又提供了被告的其他地址,但该地址仍为联系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的起诉。诉讼费3412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