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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方与徐雯婷、姚迪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徐雯婷,姚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37号原告陈方,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啸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雯婷,女,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姚迪,女,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颖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与被告徐雯婷、姚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雯婷、姚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姚迪住所地在普陀区,而被告徐雯婷的户籍地虽在黄浦区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西闸公路XXX弄XXX号XXX室,非属本院辖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姚迪的住所地在普陀区,而被告徐雯婷的户籍地址虽属本院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西闸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现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处理,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雯婷、姚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