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滔与朱昌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滔,朱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何滔,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朱昌美,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仪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昌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昌美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昌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昌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泰宁花园储蓄所621***203帐户存款3750元(因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扣划24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