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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国宝与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宝,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38号���请执行人陈国宝,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舜宁,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许开煌,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育洪,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国宝和被执行人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