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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杨志光、于文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杨志光。被执行人于文卿。被执行人杨志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志光、于文卿、杨志辉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史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春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