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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宋某,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