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01623号原告胡某某,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司忠诚,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吴雪峰,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