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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01623号原告胡某某,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司忠诚,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吴雪峰,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