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德瑞与被申请人古力加那提·牙森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瑞,古力加那提·牙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赵德瑞,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哈密市解放东路。被申请人:古力加那提·牙森,女,维吾尔族,1982年3月出生,住哈密市大桥路。申请人赵德瑞与被申请人古力加那提·牙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德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古力加那提·牙森名下位于哈密市解放东路兴业福锦园小区(房产证号:哈市房权证哈密市字第)。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德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古力加那提·牙森名下位于哈密市解放东路(房产证号:哈市房权证哈密市字第)。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