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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二妹与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二妹,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兴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谭二妹。被执行人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五层534号。法定代表人杨宏昇。谭二妹与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谭二妹工资826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951.40元,赔偿金9903.87元。因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歇业,其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4115.2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