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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涛与陈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陈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58号申请人宋涛,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陈兆生,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