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董春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董春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伯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开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行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董春美,女,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春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