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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组织机构代码55389244-0。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莹,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方梅,女,壮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大新县榄圩乡那遵村遵屯**号,身份证号码4521301989********。被执行人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塘尾工业村第四幢宿舍1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06866。法定代表人张田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4)02-816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其深公积金责限(2014)02-816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