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春艳与宽城天利养殖有限公司、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艳,宽城天利养殖有限公司,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杜春艳。被告宽城天利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茗星,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龚华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艳与被告宽城天利养殖有限公司、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杜春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怀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