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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萍与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周萍。委托代理人:朱延林。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贾文霄,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昂,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与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萍与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达成和解,原告周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周萍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萍。审判员  李欣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