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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秦某某,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古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