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秦某某,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古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