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兴明与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明,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325号原告张兴明,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金欣,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140-9。法定代表人沈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明与被告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兴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