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11号起诉人俞菊珍。起诉人俞菊珍诉被起诉人王连珍、曹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状称:2012年4月至5月,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借款,并言明支付高息。起诉人于同年4月和5月共计交付两被起诉人9.6万元,后两被起诉人归还起诉人3.6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亦未支付利息。2012年6月两被起诉人即被公安机关抓捕。起诉人无法主张权利。现根据我国法律,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起诉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2.两被起诉人立即支付按月息2.5分计算至付款日止的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已生效的(2014)杭滨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两被起诉人王连珍、曹桂珍已被法院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向公众吸收存款,其中包含本案所涉款项,即已认定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非法吸收存款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2014)杭滨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经判决两被起诉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俞菊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