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