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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