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区欧顿锦绣幼儿园诉严大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闵行区欧顿锦绣幼儿园,严大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闵行区欧顿锦绣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大鹤。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欧顿锦绣幼儿园(以下简称欧顿幼儿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严大鹤在欧顿幼儿园担任校车驾驶员,实际工作至2014年7月31日。严大鹤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未获支持,故提起诉讼。原审另查明,严大鹤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2,708.81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8.56元,其中2014年7月的工资包含77.56元的加班工资。欧顿幼儿园向严大鹤发放的工资单中均有“14.03.05”字样。原审认为,严大鹤主XX时延时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严大鹤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3月5日。欧顿幼儿园称其因严大鹤未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而无法与严大鹤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登记备案非签订劳动合同之必经前置程序。原审法院遂判令欧顿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大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09.17元。欧顿幼儿园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系严大鹤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故该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严大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欧顿幼儿园主张系严大鹤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陈述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欧顿幼儿园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欧顿锦绣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