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荣县正方煤炭采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扣留并提取关闭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荣县正方煤炭采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城北花果山。法定代表人廖世奇,董事长。被执行人荣县正方煤炭采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长山镇高桥村7组。法定代表人刘泽洪,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荣县正方煤炭采掘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正方煤炭采掘有限责任公司(高桥村煤矿)关闭补偿款67938.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