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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卫民与黄禹先、陆贵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民,黄禹先,陆贵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唐卫民。委托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禹先。被告陆贵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卫民诉被告黄禹先、陆贵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卫民与被告黄禹先、陆贵业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卫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唐卫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河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