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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邹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邹×,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曾××,女,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邹×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