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邹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邹×,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曾××,女,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邹×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