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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尹秋磊,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原告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发现婚后脾气性格不合,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返还嫁妆。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5日生长女孙艳秋,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1月3日生次女孙艳阳,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庆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