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文成诉李四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成,李四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朱文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四虎,男,汉,农民。原告朱文成诉被告李四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朱文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四虎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文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成撤回对被告李四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640元,由原告朱文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