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进军与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军,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周进军。委托代理人江富平,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进军诉被告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进军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家豪 来自